代理收款書[Letter of Delegation) 一種代替即期匯票的付款憑證。在光票托收業務中,有些國家的商人和銀行,為了免貼印花和免于承擔票據上的種種義務,往往以“代理收款書”來代替即期匯票,作為光票托收中的付款憑證。
托收代理合同[Collection Contract) 又稱托收收款合同。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為辦理托收業務所簽訂的書面契約。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它們之間在辦理托收業務時通常訂有總的代理合同,規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委托代辦的范圍和辦法(例如償付辦法等)。但有具體委托事項辦理時,代收行根據托收行發出的托收委托書辦理。報關員考試
托收收款合同[Collection Cash Contract) 又稱托收代理合同。見“托收代理合同”。
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 又稱留置權書、信托函。銀行客戶(進口商)在貨物或貨權憑證由銀行控制時要求不付款提取貨物所簽發的文件。信托收據內容通常由銀行決定。文件中明確規定,獲得貨物或貨權憑證的客戶僅以銀行代理人身份處理業務。若將貨物提出,則應以銀行名義存倉;若貨物售出,則應將貨款立即交與銀行;銀行并有權隨時取消信托收據,收回貨物。銀行規定這些條款可防止客戶倒閉財產清算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由于客戶是否按信托收據中的規定進行業務處理,完全憑客戶信用,客戶可能完全不按規定處理,因此一般的銀行都不接受資信較差的客戶的信托收據。如委托人指示(授權)代收行接受信托收據時,則一切風險均由委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