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廣州標一閥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標一閥門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使用“標一”字樣,并賠償原告上海標一閥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00元。至此,“廣州標一”侵權一案在“上海標一”維權獲勝的判決結果中告一段落。
案情回顧
上海標一閥門有限公司創始于1996年,于1995年申請注冊涉案商標,1999年取得了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續展后專用權使用期限至2029年02月13日,至今仍在有效期內。原告商號“標一”是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字號,已使用長達24年之久,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告廣州標一閥門有限公司于2018年成立,自后后開始將“標一”標識進行全方位顯著使用,包括:展示在網頁、宣傳手冊;使用在與原告的“標一”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同類產品上,包括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標一”兩字。
庭審焦點
“標一”是否具有顯示商品來源的標示作用。
“上海標一”在庭審中當庭明確指控被告侵權行為,通過一系列證據指控被告使用的商標混淆消費者,完全構成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
被告辯稱:1、公司尚在籌備階段;2、被控宣傳冊僅印刷了幾本;3、由于未突出使用“標一”商標,且本身不相同或相近似,鑒于企業名稱也有區別,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認。
法院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品類別為同一類——第6類金屬閥門(非機器零件);金屬管道配件。被告宣傳手冊所宣傳產品與原告主張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
被告屬于商標性使用——宣傳冊為被告推廣和宣傳產品的載體,被告在宣傳冊的封面、封底和內頁左右上角均使用了侵權圖標,并且標識“標一閥門制造”字樣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業性使用!伴y門”意為特定商品類別,“制造”意為被告提供的服務種類,二者本身沒有特定的標識作用,而“標一”確有顯示商品來源的作用!皹艘弧弊謽优c涉案商標的讀音及文字部分相同,二者構成近似。被告在宣傳頁標注“標一閥門制造”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應當對原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8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號、字號等)。
被告公司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標一”系本案的注冊商標以及原告企業的核心元素和主要標志性內容。被告以“廣州標一閥門有限公司”作為企業名稱,除“標一”以外的其他內容均為地域、行業名稱等不具有特定意義的標識作用詞語。原被告同為閥門企業,且原告享有較高知名度及市場影響力,被告以“標一”作為企業字號與涉案商標近似,與原告企業名稱相同,這種使用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目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的商品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且被告舉證未能證明“標一”一詞含有特定意義,其主張事實亦不能免除自身的侵權責任。
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標一閥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標一閥門有限公司第124755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廣州標一閥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標一”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廣州標一閥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標一閥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00元。
標一公司代理人中聞律師事務所王國華律師認為:商標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競爭,防止或制止其他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并有效打擊仿冒等搭便車的侵權行為。標一公司通過個案的司法保護,不僅有利于凈化市場經營環境,更有利于獲得良性的競爭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