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ㄒ唬┲苯佑捎趹馉、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所致的損失。
。ǘ┯捎谏鲜觯ㄒ唬┛钜鸬牟东@、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ㄈ└鞣N常規武器,包括炸彈所致的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ㄒ唬┯捎跀硨π袨槭褂迷踊驘岷酥圃斓奈淦魉碌膿p失和費用。
。ǘ└鶕䦂陶、當權者或其它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飛機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目的地的飛機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飛機,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飛機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 天為止。如被保險貨物在中途港轉運,保險責任以飛機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裝上續運的飛機時再恢復有效。
注:本條款系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均以本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