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消費者羅某向吳興區消保委投訴,反映其在湖州月河街機票代理服務中心,訂購了一張8月21日由上海飛往天津的機票不能上機。吳興區消保委調解后幫助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700元。
2010年8月18日羅某預訂到票價為520元上海到天津的飛機票, 8月21日其到了上海虹橋機場,在領取登記牌時卻被機場人員告知不能領,原因是其預訂的是9月21日上海飛往天津的機票,而且是打折機票,所以不能退換。消費者只好返回湖州,回到湖州的第二天消費者立即與機票代理服務中心進行了聯系,詢問不能辦理、領取登記牌的原因,并要求服務中心給予賠償。因雙方自我協商未果,而向區消保委投訴。
吳興區消保委受理羅某消費投訴后,當即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中,機票代理服務中心面對消保委承認了員工的工作差錯,將消費者所乘8月21日飛機在電腦上輸入成9月21日,造成消費者羅某不能登機,同意退還消費者520元的預訂機票款,但不能按消費者的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消保委工作人員依據《消法》認為,機票代理服務中心的工作差錯,是造成這起糾紛的主要原因,除退還消費者的機票款外,理應賠償消費者相應的經濟損失。經區消保委調解,最后雙方達成協議:湖州月河街機票代理服務中心退還消費者羅某預訂機票款520元,并補償消費者羅某湖州至上海往返經濟損失人民幣180元。